危險品運輸因其特殊性,無論是航空公司還是
危險品貨代公司,對危險品運輸人員都是高要求的。每一位危險品運輸從業(yè)人員都需要進行危險品運輸培訓。
第276.155條 一般要求
(a)無論運營人是否持有按本規(guī)定頒發(fā)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都應保證第276.159條中相關類別的人員訓練合格。運營人應當:
(1)制訂符合技術細則要求的訓練大綱,并按訓練大綱進行訓練;該訓練大綱:
(i)對于國內運營人,應符合本規(guī)定第276.157條的要求并獲得局方的初始批準和最終批準;
(ii)對于外國運營人,應獲得局方的認可。
(2)根據(jù)訓練大綱要求,提供實施訓練所需的教材和考試題等資料,并使其保持現(xiàn)行有效。
(3)提供合適的足夠的教員,以實施所要求的訓練。
(b)危險品的托運人,包括包裝人員和托運人的代理人應確保其人員按技術細則的要求訓練合格。
(c)下列機構應確保其人員按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訓練合格:
(1)代表運營人對貨物進行接收、操作、裝載、卸載、搬運或其他操作的代理機構;
(2)駐地在機場,代表運營人從事旅客作業(yè)的代理機構;
(3)駐地不在機場,代表運營人辦理旅客乘機手續(xù)的代理機構;
(4)運營人以外參與貨物操作的機構;
(5)機場當局對貨物、郵件、旅客及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的機構。
(d)為保證知識更新,應在二十四個日歷月內完成復訓;在要求進行訓練的那個日歷月之前一個或之后一個的日歷月中完成了復訓的人員,都被視為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中完成了訓練。
(e)負責每一段訓練的每個教員或主管人員,在完成這些訓練后,應當對被訓練人員的知識水平做出合格證明。這種合格證明應當作為該人員訓練記錄的一部分。
第276.157條 訓練大綱的制訂要求
(a)訓練大綱應根據(jù)各類人員的職責需要來制訂,并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要求。
(b)每種訓練大綱應包括初始訓練和定期復訓兩個類別,其中包含課程設置和考試要求。每一課程設置中應當列明所訓練的內容、計劃小時數(shù)和考試的相關要求等。
(c)每種訓練大綱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受訓人員的進入條件及訓練后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
(2)將使用的訓練機構、設施、設備的清單;
(3)所使用的教員的資格要求;
(4)若適用,運營人危險品手冊的使用要求;
(5)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
第276.159條 運營人及其代理人的訓練要求
(a)除本條(b)款的規(guī)定外,下列各類人員未按經局方批準的危險品訓練大綱進行訓練或訓練不合格,運營人不得安排其從事相關工作,該人員也不得接受運營人安排的相關工作:
(1)運營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險品收運人員;
(2)運營人及其代理人從事貨物及行李地面操作、存儲及裝載的人員;
(3)旅客作業(yè)人員和負責對貨物、郵件、旅客及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的人員;
(4)飛行機組和配載員;
(5)飛行機組以外的其他機組成員;
(6)運營人及其代理人除第(1)項以外的貨物收運人員。
(b)外國運營人應確保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上述人員按下列要求訓練合格:
(1)運營人所在國批準的訓練大綱;或
(2)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
(c)按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訓練合格的人員,可為不同運營人代理(a)款中同一類別人員的工作,但運營人應確保其符合以下條件:
(1)在同等職責范圍內,其訓練水平足以勝任指定的工作;
(2)遵守運營人危險品手冊要求。
第276.161條 訓練大綱及其修訂的批準
(a)申請訓練大綱及其修訂的初始批準和最終批準時,運營人或相關機構應當向局方提交按本規(guī)定第276.157條制訂或修訂的訓練大綱,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關資料。
(b)對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訓練大綱或其修訂,局方以書面形式發(fā)出初始批準,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即可依照該大綱進行訓練。在訓練中局方對該訓練大綱的訓練效果做出評估,指出應當予以糾正的缺陷。
(c)運營人或相關機構按照初始批準的訓練大綱所進行的訓練,能使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完成其指定任務的,局方可為其頒發(fā)該訓練大綱或其修訂的最終批準。
(d)當局方認為,為了使已經獲得最終批準的訓練大綱繼續(xù)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應當對其作某些修訂時,則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應當對大綱進行相應的修改。運營人或相關機構在接到這種通知后三十日之內,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在對重新考慮的請求未做出決定的期間,該通知暫停生效。
第276.163條 訓練記錄
按本規(guī)定要求進行訓練的人員應將訓練記錄保存三年,并隨時供局方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