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網站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對危險物品實施臨時性安全管理措施。
《決定》明確,禁止購買、運輸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學品、涉爆易制毒化學品。禁止銷售火藥動力的射釘器(彈)和實施爆破作業(yè)、持槍狩獵、射擊訓練等活動。同時暫停放射性物品的移動使用。
對于管制刀具將一律封存,不得銷售。在繞城公路以內區(qū)域銷售其他危險性刀具的,經營者應當查驗購買人的身份證件,登記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及購買刀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為異常、精神異常和身份不明的人員銷售。若發(fā)現有行為異常或精神異常的人員購買,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決定》提出,個人在繞城公路以內區(qū)域購買散裝汽油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所在地社區(qū)、村(居)民委員會證明;若是單位購買,應持單位證明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同時,危險物品從業(yè)單位還應落實好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執(zhí)行人員及貨物出入檢查登記、負責人二十四小時在崗值班等制度,并每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情況。
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行為,《決定》還明確,一方面要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另一方面,將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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