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口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時,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xù),經(jīng)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時間提前預報告。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xù)。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船舶載運尚未在《危險貨物品名表》(國家標準GB12268)或者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內(nèi)列明但具有危險物質(zhì)性質(zhì)的貨物,應當按照載運危險貨物的管理規(guī)定辦理進、出港口申報。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通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申報手續(xù)可以采用電子數(shù)據(jù)處理(EDP)或者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xù),申報內(nèi)容應至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別、數(shù)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適運、防污染證書或者文書的情況。
對于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船舶需提供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簽名確認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對于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險品,船舶應當在申報時附具相應的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作業(yè)注意事項、人員防護、應急急救和泄漏處置措施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申報后,應當在24小時內(nèi)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船舶進、出港口的決定。
對于申報資料明確顯示船舶處于安全適航、適裝狀態(tài)以及所載危險貨物屬于安全狀態(tài)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批準船舶進、出港口。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船舶進、出港口:
(一)船舶未按規(guī)定辦理申報手續(xù);
?。ǘ┥陥箫@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適航、適裝證書和防污染證書,或者貨物未達到安全適運要求或者單證不全;
(三)按規(guī)定尚需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進出口國家的主管機關同意后方能載運進、出口的貨物,在未辦理完有關手續(xù)之前;
?。ㄋ模┐八d危險貨物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通過水路運輸?shù)模?br /> ?。ㄎ澹┍靖凵胁痪邆湎鄳陌踩叫?、停泊、作業(yè)條件或者相應的應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煌ú恳?guī)定不允許船舶進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船舶載運需經(jīng)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貨物,或者載運需經(jīng)兩國或者多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貨物,應在裝貨前取得相應的批準文書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船舶從境外載運有害廢料進口,國內(nèi)收貨單位應事先向預定抵達港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并附送出口國政府準許其遷移以及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其進口的書面材料,提供承運的單位、船名、船舶國籍和呼號以及航行計劃和預計抵達時間等情況。
船舶出口有害廢棄物,托運人應提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其出口,以及最終目的地國家政府準許其進口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八條 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以及5萬總噸以上的油輪、散裝化學品船、散裝液化氣船從境外駛向我國領海的,不論其是否掛靠中國港口,均應當在駛入中國領海之前,向中國船位報告中心通報:船名、危險貨物的名稱、裝載數(shù)量、預計駛人的時間和概位、掛靠中國的第一個港口或者聲明過境。掛靠中國港口的,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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